政府信息公开

太原市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制定《太原市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太原市科学技术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太原市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见附件1)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太原市科学技术局主要通过太原市科学技术局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账号公开。

太原市科学技术局门户网站(http://kjj.taiyuan.gov.cn/)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众可通过专栏目录引导,查找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太原市科学技术局政务新媒体账号为“太原科技”(微信公众号),围绕社会公众关注的科技工作热点问题,权威、准确、及时地进行信息发布、政策解读、舆论引导和互动交流。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或更新。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向太原市科学技术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申请人应当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一)受理机构

太原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351-4227139

联系地址:太原市新建路69号,邮政编码:030082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二)提出申请

1.填写申请表

申请人通过太原市科学技术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下载并填写《太原市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

申请人对《申请表》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为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一事一申请”。

2.递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以下与《申请表》并称为“申请材料”)。公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国徽面及人像面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2种方式提交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前往太原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当面递交申请材料。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醒目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太原市科学技术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处理

1.材料审查

太原市科学技术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申请材料不完整、内容不准确的申请,太原市科学技术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对于申请材料完备的申请将正式登记受理。

2.答复期限

根据申请的内容,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太原市科学技术局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太原市科学技术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需要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作出补正的,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四)申请答复

1.答复方式

太原市科学技术局通过以下3种方式答复申请:

(1)以纸质文档当面答复。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整理完备后,太原市科学技术局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前往太原市科学技术局取回政府信息;对于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将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2)以纸质文档邮寄答复。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整理完备后,太原市科学技术局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并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按《申请表》内申请人提供的通讯地址寄出(到付);

(3)以电子文档答复。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整理完备后,太原市科学技术局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并将电子文档发送至《申请表》内申请人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

2.答复内容

太原市科学技术局视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答复申请人:

(1)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太原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7)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太原市科学技术局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申请人通过有关渠道提出。

(8)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太原市科学技术局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当时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太原市科学技术局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五)其他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太原市科学技术局将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太原市科学技术局将依照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太原市科学技术局将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太原市科学技术局将依照有关规定决定是否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应说明申请理由。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太原市科学技术局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所申请的信息应是现有政府信息,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太原市科学技术局视情况可以不予提供。

三、监督方式

申请人认为太原市科学技术局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太原市科学技术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1、太原市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pdf

2、太原市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3、太原市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