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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太原市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和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解读

时间:2020-04-29      来源: 市科学技术局       字号:[ ]

信息索引号 012187079/2020-00011 分类 科技、教育 公开日期 2020-04-29
发布机构 太原市科学技术局 文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太原市市级财政科技创新项目和经费的管理,发挥科技创新资金效益,根据国家、省加强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和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等政策,2019年1月11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太原市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和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共六章48条。其中,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包括政策出台的目的意义,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和经费的概念、管理原则以及适用范围;第二、三、四章分别从管理职责、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三个方面作出规定;第五章为监督管理,重点对违反《办法》的单位和人员提出了惩处措施。第六章为附则,明确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办法》的主要特点是:

一是落实改革要求。推进科技“放管服”改革,简化项目经费预算编制,赋予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间接费用中对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后补助经费不限定适用范围。在市级科技创新项目中施行项目管理承诺机制和项目管理信用制度,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激发科研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如《办法》第32条规定“在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时,‘会议、会务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第37条明确“赋予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二是明确管理职责。《办法》明确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和经费由市科技管理部门、市财政管理部门、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等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分别规定了市科技管理部门、市财政管理部门、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

三是创新管理方式。《办法》根据科技创新经费的安排使用方式,将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分为前引导类、后补助类和科技活动类三种类型。在项目立项环节,前引导类项目实行专业机构评估或专家论证(评审),后补助类项目实行政策符合性审查,科技活动类项目可经专家评审后列入科技项目资金计划,或采取“一事一议”以专题请示形式报批。

四是细化项目管理。《办法》分别对前引导类项目、后补助类项目、科技活动类项目的管理流程作出规定。第15条至第23条明确了前引导类项目的概念和管理流程,并对项目验收、项目终止的程序作了规定。第24条、25条和第26条、27条分别对后补助类项目、科技活动类项目的管理流程和管理要求作了规定。第28条、29条分别对项目绩效评价和科技报告工作提出了要求。

五是细化经费管理。科技创新经费按支出范围分为科技项目经费、科技活动经费和科技创新管理费。《办法》第32条至第38条,对前引导类项目的经费支出范围、预算编制、预算评审、下达拨付、核算管理、预算调整、财政结余资金管理等作出规定。第39条明确后补助类项目的经费使用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决定。第40条规定了科技活动经费的支出范围和开支标准。第41条明确了科技创新项目管理经费的概念、开支范围。

六是强化监督管理。《办法》第42条提出市科技管理部门建立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网络管理系统,项目管理服务要逐步实现信息化、网络化。第44条明确市科技管理部门对参与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和经费管理实施各方的信用进行记录和评价,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市级科技创新项目或参与市级科技创新项目评审、管理资格。第45条明确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和经费管理使用接受纪检监察、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相关链接:

《太原市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和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