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资助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2020-04-29 来源: 市科学技术局 字号:[ 大 中 小 ]
| 信息索引号 | 012187079/2020-00015 | 分类 | 科技、教育 | 公开日期 | 2020-04-29 |
| 发布机构 | 太原市科学技术局 | 文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一、起草背景
2016年5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提出发展面向市场的新型研发机构。2018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求“以企业为主体加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涌现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2019年9月,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政策明确要求“地方可参照本意见,立足实际、突出特色,研究制定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开展先行先试”。
2019年,市科技局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了《太原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资助办法>的通知》(并科〔2019〕41号)(以下简称《资助办法》)。
二、主要内容
《资助办法》全文共五章十条内容。其中,第一章为总则,第二、三、四章是核心内容,分别从资助条件、资助政策和申请流程三个方面作出规定。第五章为附则,明确了《资助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新型研发机构的定义。我市支持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
二是提出了建设发展原则。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应坚持“服务产业、鼓励竞争、注重绩效”的原则。市科技局对符合条件的机构予以资助,资助经费从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安排。
三是明确了机构的条件。新型研发机构应当为在太原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机构的企事业单位;主要开展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研发服务等;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年度投入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15%;在职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达到30%、且不少于15人。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人员占研发人员的30%以上,体现了机构集聚高层次创新人才的要求;建立面向企业服务、市场化的体制机制。
四是明确了支持政策。为了使政策易操作、能落地,采用后补助的方式支持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在我市设立新型研发机构,按其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的20%、最高给予1000万元的补助经费;对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急需、由市政府牵头引进的国内知名高校院所、行业龙头企业、国家级科研平台,或境外知名高校院所、知名跨国公司等在我市建设的重大新型研发机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五是明确了申请流程。资助经费申请主要有以下程序:1.市科技管理部门发布通知;2.符合条件的单位填写申报资料;3.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初审推荐;4.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5.科技管理部门会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6.市科技管理部门会议研究审定,并在太原市科学技术局网站进行公示;7.经市政府审定后,市科技管理部门和市财政管理部门联合行文,将资助经费列入科技项目资金计划并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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